2024-10-15 12: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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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连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其英文译名为DALIAN ARTS AND CRAFTS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DAC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及服务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组建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工艺美术传统,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优化的方向,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经济发展,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经济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行业协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一街11号(银洲国际大厦2115室),邮编:1160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开展经济发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企业发展规划,提供有关经济政策、意见向上级推荐各级工艺美术师、建议和资料。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二)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按照市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注重培养。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努力提高素质。

(三)参与制订技术、质量标准,检查发布产品质量状况。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对新产品的技术鉴定,组织技术咨询、交流、促进技术进步。

(四)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组织经验交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和订货会,开拓市场,推荐名牌产品等活动,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推动经济发展。

(六)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贸、技术和管理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合作机制形成。

(七)收集国内外有关市场、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资料,为企业提供信息和经营决策服务,编辑出版行业刊物。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争取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

(九)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行业协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工艺美术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称的技艺、科技和教育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学术水平者;

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创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的工艺美术技艺人员;

4、热心、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工作,熟悉工艺美术业务,具有一定的组织指导能力,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在本市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与工艺美术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申请加入行业协会;

2、在本市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活动,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非本市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行业协会的各项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有优先获得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咨询的权利;

(六)在从事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活动需要支持和帮助时有向行业协会提出合理要求的权利;

(七)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行业协会决议;承担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积极参加行业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向行业协会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资料和先进经验,按规定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有责任选派人员参加行业协会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退还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者,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订、修订行业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行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2/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理事会决定授予的有关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